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最早发行于1970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最初发行时每一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与当时的美元等值。发行特别提款权旨在补充黄金及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
目前,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由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这四种货币所构成的一篮子货币的当期汇率确定,所占权重分别为48.2%、32.7%、11.8%和7.3%。
创立背景
20世纪60年代初爆发的美元第一次危机,暴露出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的重大缺陷,以一国货币为支柱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不可能保持长期稳定的。从60年代中期起,改革二战后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以美英为一方,为了挽救美元、英镑日益衰落的地位,防止黄金进一步流失,补偿美元、英镑、黄金的不足,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而以法国为首的西欧六国则认为,不是国际流通手段不足,而是“美元泛滥”,通货过剩。因此强调美国应消除它的国际收支逆差,并极力反对创设新的储备货币,主张建立一种以黄金为基础的储备货币单位,以代替美元与英镑。1964年4月,比利时提出了一种折衷方案:增加各国向基金组织的自动提款权,而不是另创新储备货币来解决可能出现的国际流通手段不足的问题。基金组织中的“十国集团”采纳了这一接近于美、英的比利时方案,并在1967年9月基金组织年会上获得通过。
1968年3月,由“十国集团”提出了特别提款权的正式方案。但由于法国拒绝签字而被搁置起来。美元危机迫使美国政府宣布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后,美元再也不能独立作为国际储备货币,而此时其他国家的货币又都不具备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条件。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危机,若不能增加国际储备货币或国际流通手段,就会影响世界贸易的发展。于是,提供补充的储备货币或流通手段就成了基金组织最紧迫的任务。因此,基金组织在1969年的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储备货币方案。
份额分配
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帐户参加国。会员国也可不参加,参加后如要退出,只需事先以书面通知,就可随时退出。基金组织规定,每5 年为一个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期。 每隔五年,IMF都会对SDR货币篮子进行一次例行复审。
第24届基金年会决定了第一次分配期,即自1970年至1972年,发行93.148亿特别提款单位,按会员国所摊付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份额越大,分配得越多。这次工业国共分得69.97 亿,占总额的74.05%。其中美国分得最多,为22.94亿,占总额的24.63%。这种分配方法使急需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分得最少,而发达国家则分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非常不满,一直要求改变这种不公正的分配方法,要求把特别提款权与援助联系起来,并要求增加它们在基金组织中的份额,以便可多分得一些特别提款权。
2006年9月18日,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投票权90.6%的成员在新加坡年会上对增加中国、韩国、墨西哥和土耳其的认缴份额和投票权的决议投了支持票,从而使这4个国家在该组织中拥有了更多的发言权。根据该决议,中国缴纳的份额从原来的63.692亿特别提款权(约合94.655亿美元)上升为80.901亿特别提款权(约合120.23亿美元),相应的,中国在IMF中所占的份额从2.98%提升至3.72%,投票权则从2.94%提升至3.65%。
其他排在中国前面的也都是发达国家: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和加拿大。
2015年7月23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新闻发言人格里·赖斯表示,关于人民币是否会被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的评估进展顺利,IMF执行董事会将于7月底对评估报告进行非正式讨论,并预计在今年底进行正式讨论。
2015年8月5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题为《特别提款权(SDR)估值方法评估—初步考虑》的报告称,人民币纳入SDR的评估“仍有大量工作要做”,这等于结束了有关人民币是否会提早纳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的揣测。
主要用途
根据《基金协定》和基金组织决议的规定,特别提款权目前可用于以下用途:
(1)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参加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或储备地位的需要,可申请基金组织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安排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基金组织在收到申请后,可协调指定某些参加国(国际收支情势好、国际储备地位强)为承兑特别提款权的对象,并在规定期限内与申请国兑汇;申请国的此种兑汇没有比例限制,可将其持有的全部特别提款权兑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2)根据《基金协定》第19条第2款(b);的规定,某一参加国也可通过与其他参加国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等值的其他通货(包括不可自由使用的外汇),而不必征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循基金的相关规定与原则(包括有关兑汇”需要”的限制);但此类交易以不违反《基金协定》第22条规定的原则为准(改变国际储备结构)。
(3)依《基金协定》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参加国可以申请将其在特别提款权账户下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转入一般资源账户,以补足该参加国在一般资源账户下储备部分不足其配额25%所形成的债务,或者用于偿还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债务(如依《基金协定》第5条第6款所欠债务);基金特别提款权部收到该申请国的申请后,实际上须将该特别提款权向其他参加国兑换为所需的通货,并转入该申请国的一般咨源账户,故此过程中,基金须征得相关兑汇国的同意。
(4)依基金组织目前的决议,特别提款权按照可调整的比例,集合表示着五种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币值(称为”特别提款权篮”),其币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货币定值单位。
(5)根据《基金协定》第30条的规定,只要经基金组织《批准,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于基金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从基金组织已有的决议和目前的实践来看,特别提款权已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被用于远期贸易付款、特定的贷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业务保证金、基金利息与红利支付、赠款等等。
最后,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国际储备资产,又是一种货币定值单位,基金组织依《基金协定》第15条第2款的授权,可在任何时候改变特别提款权(SDR)的计价方法与原则。特别提款权在创立时曾与黄金直接挂钩 (ISDR价值为0.888671克黄金),《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后,曾与十六国货币挂钩;根据1980年基金执行理事会通过的第6631号决议和第 6708号决议,特别提款权自1986年1月1日起将以国际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额最高的五个基金成员国的货币组成特别提款权货币篮,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该五国货币被定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按照1986年1月1日生效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特别提款权集合表示着美元、马克、法郎、日元、英镑五国货币的价值,即特别提款权篮。
定值方法
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的定值方法。货币篮子每五年复审一次,以确保篮子中的货币是国际交易中所使用的那些具有代表性的货币,各货币所占的权重反映了其在国际贸易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程度。随着2000年10月11日有关特别提款权定值规则复审工作的结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同意对特别提款权定值方法和特别提款权利率的确定进行修改,并于2001年1月1日生效。货币篮子的选择方法和每种货币所占权重的修改目的是考虑引入欧元,因为欧元是许多欧洲国家的共同货币,且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角色日益重要。现行的对会员国的货币选择标准所依据的是最大的商品和劳务出口额,延伸到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的货币联盟的出口额,货币联盟成员之间的出口额提出在外。引入的第二个选择标准是确保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篮子所选的货币是国际贸易中最广泛使用的货币。按此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必须寻觅到“自由运用”的货币,也就是说,在国际交易中普遍用于支付、在主要外汇市场上广泛交易的货币。
每种货币在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中所占的比重依据以下两个因素:
(1)会员国或货币联盟的商品和劳务出口额;
(2)各个会员国的货币被国际货币基金其他会员国所持有储备资产的数量。国际货币基金已确定四种货币(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并将其作为2001-2005年特别提款权重的篮子货币。这些货币所占权重根据其在国际贸易和金融位置而定。特别提款权美元值每日依据伦敦市场中午的外汇牌价将四种货币各自兑换美元值加重而成。特别提款权定值公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网站上。
特别提款权不是一种有形的货币,它看不见摸不着,而只是一种帐面资产。
利率浮动
特别提款权的利率每周调整一次,基数是特别提款权定值篮子中的货币发行国货币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短期债务利率加权平均数。
特别提款权创立初期,它的价值由含金量决定,当时规定35特别提款权单位等于1 盎司黄金,即与美元等值。
1971年12月18日,美元第一次贬值,而特别提款权的含金量未动,因此1个特别提款权就上升为1.08571美元。
1973年2月12日美元第二次贬值,特别提款权含金量仍未变化,1 个特别提款权再上升为1.20635 美元。
1973年西方主要国家的货币纷纷与美元脱钩,实行浮动汇率以后,汇价不断发生变化,而特别提款权同美元的比价仍固定在每单位等于1.20635 美元的水平上,特别提款权对其他货币的比价,都是按美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来套算的,特别提款权完全失去了独立性,引起许多国家不满。20国委员会主张用一篮子货币作为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标准,1974年7月,基金组织正式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一篮子”16种货币作为定值标准。这16种货币包括截至1972年的前5 年中在世界商品和
劳务出口总额中占1%以上的成员国的货币。除美元外,还有联邦德国马克、日元、英镑、法国法郎、加拿大元、意大利里拉、荷兰盾、比利时法郎、瑞典克朗、澳大利亚元、挪威克郎、丹麦克郎、西班牙比塞塔、南非兰特以及奥地利先令。每天依照外汇行市变化,公布特别提款权的牌价。
1976年7月基金组织对“一篮子”中的货币作了调整,去掉丹麦克郎和南非兰特,代之以沙特阿拉伯里亚尔和伊朗里亚尔,对“一篮子”中的货币所占比重也作了适当调整。为了简化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方法,增强特别提款权的吸引力,1980年9月18日,基金组织又宣布将组成“一篮子”的货币,简化为5 种西方国家货币,即美元、联邦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它们在特别提款权中所占比重分别为42%、19%、13%、13%、13%。第一次调整后的权数(1986年1月1日生效)依次为42%、19%、15%、12%、12%。第二次调整后的权数(1991年1月1日生效)依次为40%,21%,17%,11%,11%。第三次调整后的权数(1996年1月1日生效依次为39%,21%,18%,11%,11%。第四次调整后权数(2001年1月1日生效)美元:45%,日元:15%,英镑:11%,欧元:29%。2004年6月19日,1SDR的价值为1.46221美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执行董事会已经于2010年11月15日完成了对组成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的一篮子货币的例行五年期审查,并对货币篮子权重进行调整,美元和日元的权重略有下降欧元和英镑的权重略有上升,这次调整后,美元的权重将由2005年审查确定的44%下降至41.9%,欧元的权重将由34%上升为37.4%,英镑的权重将由11%上升至11.3%,日元的权重将由11%下降至9.4%。
创造机制
特别提款权的创造是通过分配程序实现的。包括两种分配:
1.一般分配
当会员国长期性全球发展资金需要增加时,为了获得满足,参加国可依据其在国际货币基金所缴纳份额的比例获得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补充现有的储备不足。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决定相隔基期五年。决定的做出依据总裁的提案,经执行董事会的同意,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并要求得到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特别提款权的第二次分配是1979-1981年间121.182亿特别提款权单位,累积分配特别提款权约为215亿特别提款权。
2.特别一次性分配
1997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倡议进行特别提款权的特别一次性分配,以纠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超过1/5 的会员国从未得到特别提款权分配的事实。倡议生效需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3/5 的会员国投票(占总投票权85%的票数)通过。到2001年3月15日,已有106会员国(占总投票权71%)表示接受这一建议修正案。特别提款权的特别分配将使所有成员国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特别提款权,使特别提款权双倍累积分配达428.7亿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现行以满足长期全球发展需要进行储备资产补充为基础对特别提款权进行分配,而以上提出的建议修正案对特别提款权的权利不产生影响。